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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業時間

    週一至週五 9:00-18:00 (13:00-14:00休息)週六日及國定假日休館

    營業地址

    臺北市市府路1號1樓市府大樓西大門左側

    聯絡電話
    02-27208889/1999轉3391
  • 1. 邀請熊讚出席活動聯絡窗口:
    台北市政府綜合行銷科
    簡小姐 02-27208889轉2046
    Email: bravo@gov.taipei

    2. 授權聯絡窗口:
    台北市政府綜合行銷科 張先生 02-27208889轉1563
    (商業授權)簡小姐 02-27208889轉2046
    Email: bravo@gov.taipei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運用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吉祥物熊讚Bravo,加速品牌認知度,積極行銷本市城市形象,帶動產業觀光,開放非專屬授權供各申請者使用,並規範熊讚出席活動、拍攝及代言邀約事宜,特訂定本原則。
    本府不收取任何授權金、出席費或代言費,申請者無須支付相關費用。
    二、本原則主管機關為臺北市 政府觀光傳播局(以下簡稱觀傳局)。
    三、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熊讚 Bravo 名稱及專用圖檔及商標(以下合稱本專用圖檔):指本府所有如附件所示之文字與圖樣。
    (二)授權:係指合作單位依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及商標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取得本專用圖檔非專屬授權。
    (三)產品:係指本專用圖檔所附著之產品。
    (四)商業使用:係指以獲取商業利益或金錢報酬為目的,利用本專用圖檔於授權產品之行為。
    (五)非商業使用:係指經觀傳局認定非基於營利目的利用本專用圖檔於授權產品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公益目的、促進產業發展等之利用行為。
    (六)回饋方案:商業授權合作應回饋一定價值、數量之授權許可商品;代言應回饋廣告媒體資源,作為觀傳局推廣本市觀光及城市交流目的之運用。
    (七)出席:熊讚出席活動、拍攝影片或照片等情形。
    (八)代言:熊讚擔任活動代言人、宣傳大使等情形。
    四、依本原則申請本專用圖檔之授權製作產品者,應向觀傳局提出合作企畫書,且於企畫書內載明具體回饋方案。
    五、合作企畫書經觀傳局審核同意後可進行合作,商業使用應辦理熊讚Bravo名稱及專用圖檔非專屬授權契約簽訂事宜。
    六、前點授權契約之授權期間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自簽約日起算一年。
    七、熊讚之出席及代言,應符合下列範疇:
    (一)弱勢及社會關懷。
    (二)校園及兒童福利。
    (三)環境及生態保育。
    (四)城市交流、市政行銷及觀光推廣。
    (五)體育或文化推廣。
    (六)其他經觀傳局認可之活動。
    八、熊讚之出席及代言,應避免以下情形:
    (一)內容違反法律規定或公序良俗。
    (二)涉政黨、選舉、競選造勢、政治人物或團體等政治性議題。
    (三)涉宗教(含教派、典禮、儀式)性質。
    (四)活動內容有明火、浸濕等損傷熊讚之可能。
    (五)有損害熊讚品牌疑慮之活動內容或資訊。
    (六)同臺參與之個人、團體或品牌有涉及爭議或不當行為或違法疑慮。
    (七)涉及菸、酒、暴力、情色等相關內容。
    (八)實際活動內容與申請表描述不符。
    (九)活動宣傳或活動紀錄於傳播時置入不當或不實內容。
    若有前項各款之情事,熊讚可即刻退出、停止行程,且得立即終止代言,如有相關損失並得向申請單位請求賠償,該申請單位爾後亦不得再次申請熊讚出席或代言。
    九、邀約熊讚出席,申請單位須於活動或拍攝當日起算15日前,於熊讚官網(https://bravo.travel.taipei/)填寫出席申請表。
    十、邀約熊讚代言者,應提具代言企畫書並詳列廣告媒體曝光及露出之內容設計與管道,預期效益等,向觀傳局提出申請,並應自行評估整體執行期程,預留觀傳局至少15日之審核時間,經審核同意後得於執行期程期間及活動內容範圍內以熊讚代言。
    十一、申請熊讚出席活動,經觀傳局審核同意後得以出席,惟申請單位之活動舉辦地點於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外者,須提供交通接駁服務或支應熊讚小組差旅等相關費用。如有本原則第八點各款之情事,致熊讚於活動或拍攝中退出、停止行程,相關費用不予返還。
    十二、代言申請經核准者,應辦理熊讚代言契約簽訂事宜,但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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